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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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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学生评价教师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管理中主体作用,正确引导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科学评价,充分发挥评价内容的导向性和评价组织的有序性,提高学生集中评价教师效率,实现学生对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的客观、公正,增强学生评价的公信度,特制定冯贝堡初中《学生评价教师制度》。 一、评价对象、指标及评价方法: 1、评价对象

  本制度规定的学生评价对象是:在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的任课教师。 2、评价指标

  学生评价教师的评价指标分为人师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总体印象六个指标。 3、评价方法

  每个评价指标设“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选项,学生在相应指标选项中作出一个等级评价;评价系统对所有参加评价学生的评价测量结果进行平均计算,得出教师的最后评价得分。 二、操作方法:

  1、学生评价教师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德育处统一进行,在学期结束前3周内完成。

  2、学生评价教师工作由德育处组织,实施。

  3、有效评价票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价学生人数的85%。否则视为无效评价,须重新组织评价。 三、评价结果应用

  学生评价教师的结果是客观反映教师教育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该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以及享受岗位津贴的参考依据。具体规定为:

  1、对于评价得分低的教师,学校应对该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组织学生问卷调查、检查教师备课笔记和批阅学生作业情况、召开学生座谈会、结合督导或同行听课记录等工作,帮助教师找出原因并制定出详细的帮扶计划,要求本人限期改变其教育教学状况。在此期限内,德育处要不定期组织对其进行学生评价教师问卷调查,考查该教师的改进情况。到期如学生评价教师指标满意度仍很低,学校将责令其停课直至达到满意。

  2、对于测评得分低于学校平均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本学期教学优秀评选。

  3、学校每学期将公布学生评价教师结果满意度的排名,作为考察学校教师工作的依据之一。

  4、为保证学生评价教师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师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对学生施加影响,并严格禁止教师以任何形式对学生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教师,一律以“师德”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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