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1)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的行为。
(2)不执行规定限价的行为。
(3)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行为。
(4)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
(5)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行为。
(1)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行为。
(2)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即: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行为。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行为。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五,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2.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3.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1、《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2号)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8号)
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15号)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