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一)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1、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见附表)。
3、原异地缴存职工转移到我市继续缴存的,可依职工的申请,根据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信息,将异地缴存的时间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
4、异地缴存来温州购房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异地缴存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明细信息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和月平均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