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湛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和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提取或转移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情形 | 提供的证明材料 | |
1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 | ①有效的购房合同;②首期购房款票据;③银行对账单;④房屋登记备案证明;⑤购房人的身份证;⑥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已有购房发票不需要提供第③项材料。已有《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不需要①、②、③、④项材料)。 |
2 | 购买二手住房 | ①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②契税完税凭证;③二手房交易证明;④购房人的身份证;⑤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已有房产证的不需要提供第③项证明材料)。 |
3 | 建造自住住房 | ①土地使用权证;②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4 | 本市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建造住房 | ①农业户籍证明;②土地使用权证;③购买建筑材料凭据;④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
5 | 翻建自住住房 | ①房屋产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6 | 在本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 | 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意见书;③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7 | 偿还购房贷款 | ①借款合同;②供楼存折(需打印最新还款流水);③异地的贷款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提前还贷需另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和贷款余额清单) |
8 | 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租金 | ①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租发票;③房屋租赁证;④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
9 | 预提交首期房款 | ①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②保证书(职工、开发商各一份);③有效的预售款监控账户证明文件或商品房预售证;④购房定金单据;⑤委托书。 |
10 | 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房提取 | ①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房款票据、银行对账单(或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交易证明)等购房有关资料;②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③购房人的身份证;④所购房屋及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分别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
11 | 在既有住房中安装电梯 | ①房屋产权证;②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③安装电梯施工合同;④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
12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13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①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
14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证明材料。 |
15 | 出境定居 | ①出境定居护照。 |
16 | 离休、退休 | ①《离休证》或《退休证》(如没有《退休证》,则提供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
17 | 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②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材料。 |
18 | 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19 | 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农业户籍证明。 |
20 |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1 |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①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②住院费用专用发票;③出院小结(住院记录);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⑤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
22 |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判决裁定书;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3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①死亡证明;②继承人(受赠人)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书(注:5000元以下的,合法继承人由死者单位出具证明认定;5000元(含)以上的,合法继承人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认定)。 |
转移情形 | 提供的证明材料 | |
24 | 市内调动 | ①调令或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5 | 调离本市 | 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 |
注意:提取或转移时,申请人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销户提取和调动转移时需提供,并打印最终余额)、结婚证(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同时根据下列有关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复印一份,原件备查)
非房屋类:
湛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住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效的低保证、租房合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租住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3、职工在本市租住政府廉租住房的;
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凭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
5、出境定居;
6、离休、退休;
7、调离本市;
8、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
9、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
10、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
11、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2、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疾病证明、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记录)、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13、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5、市内调动。
非房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