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萍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
4、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萍乡异地购房(非本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购建住房的;
2、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交易费发票;
3、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人须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提取材料
1、《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预留印章或单位公章;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萍乡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距离支取时间在一年之内)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付款的提供全额付款的完税发票;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低于30%的发票;)如在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的需在贷款受理后放款时支取;在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2)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口及工作证明,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和房屋交易费发票等原件;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职工跨县区购房参照此款执行)
(3)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以及已过户登记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4)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萍乡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职工建造住房的
(1)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批准建房的有效批文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
(2)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以及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支付凭证;
3、大修住房的
应提供危房鉴定书以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凭证,同时还应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提供的无房证明。(房租以萍乡市平均房租500元/月为标准。)
5、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
非房屋类:
萍乡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退休的
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境定居的
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以上资料,均须出示真实、有效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注:提取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相关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2、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一年以后且住房公积金帐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最后一次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全额提取:
萍乡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注:符合以上提取去条件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个人帐户终止缴交并办理封存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