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
(四)户口迁出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七)户籍在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后,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进行认真的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将已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受理审批后入账,并在审批书上签章确认,转账到提取申请人单位账户,职工凭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提取回单到单位领取。
第十九条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遇到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持核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核心办理提取,核心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银行储蓄折中。
三、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提取对象身份和提取条件审核,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转账提取手续;
(4)职工须认真仔细填写核对收款人姓名、开户行、账号,以免有误;
(5)提取人系购房人配偶,还须提供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须代办,应出示提取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六)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二)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