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财政统发工资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确定
(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即职工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事业单位职工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即职工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三)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10300元。
(四)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缴存基数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部要积极与本地财政部门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协商制定缴存基数核定方案,确保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单位从1月起,按新缴存基数足额缴存。
(二)自收自支、差额等非全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要及时录入中心系统,实行汇缴录入。
(四)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更正。
(五)缴存基数核定资料单独整理归档。
(六)年度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市中心对管理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