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住房公积金用途广泛: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5)调离本市的;(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8)下岗失业的(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申报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到是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至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将住房公基金支付给职工个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房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住房,需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2)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3)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分房明细表、缴款收据;(4)因城建动迁房屋需要购房的职工需要购房的职工,需提交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5)职工按村镇规划,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6)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的30%以上)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的有关证明,装修、装饰、中修、小修都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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