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
(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
(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