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允许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进行提取贷款,什么样才符合这种情况呢。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定义为:
(一)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二)个人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三)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