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1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
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工资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为10%-12%,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应低于5%。经济效益好的事业、企业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缴存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度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最高限额另行公告。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可携带U盘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拷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尽快完成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