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