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关于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小时最低工资从6月1日起不低于新标准,未达到新标准的应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说做出说明,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要求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通知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月工资底线,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或学徒期间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