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7〕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嘉兴市:
嘉兴市其中秀城区,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嘉善县为第二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