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680 | 16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450 | 14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 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300 | 12.5 |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