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第21号)要求,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次省政府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落实今年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亲切关怀,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调整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1260元/月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这项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