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九江市将于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市自1995年5月1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后,全省一类区域由1390元每月调整到1530元每月,二类区域由1300元每月调整到1430元每月,三类区域由1210元每月调整到1340元每月,四类区域由1060元每月调整到1180元每月。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3.9元每小时调整到15.3元每小时,二类区域由13.0元每小时调整到14.3元每小时,三类区域由12.1元每小时调整到13.4元每小时,四类区域由10.6元每小时调整到11.8元每小时。
据了解,按照区域划分,我市的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归二类区域,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划归三类区域,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划归四类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