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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福建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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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7〕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3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33%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330元的,补齐至233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7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全省养老金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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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将调整受益?

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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