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增设了缴费档次
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2个档次。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
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
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了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缴费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实现了制度内跨统筹转移
参保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其统一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有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何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在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三)因土地被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成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退地农转城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二、参保人员在哪里办理参保缴费?
答: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其纳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无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
三、如因工作变更或户籍迁移,是否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一)工作单位变更
单位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新进单位是市外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户籍迁移
个人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若户籍迁移未跨区(县、自治县),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跨区(县、自治县),则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出市外的,除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外,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参保人员何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一)领取待遇条件
第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第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由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审批,并从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养老待遇领取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其直系亲属应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死亡待遇相关手续。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15个月。同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时,如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应退还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