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自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中,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补齐到2702元。
(四)适当提高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1.5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702元。
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9月起发放,今年1至8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9月7日
一、天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
3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天津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一类:
1、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元
3、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例:缴费年满17年127,缴费年满18年的130.5元,以此类推。
第二类: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第三类: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类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类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类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类不再增加。
例:以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年龄54岁,缴费年限共计30年,当前退休金2090为例。
第一类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类不增加,前两类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
再增加第三类,第三类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类只能增加到2295元。
三、天津养老保险办理材料
1.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5.办理政策性补缴需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需提供《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