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云南省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今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明年扩大试点;2018年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2008年,云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现行参保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我省将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保障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方案》明确,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以前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根据《方案》,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开展试点时,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此外,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每年可享1次政府补助
日前,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针对此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的问题,这次改革试点将放“狠招”,比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将由统筹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工作方案》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
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