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获悉,我省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截至末,我省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11%,较“十一五”期末增加了0.04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与医疗负担越来越重,放大财政资金效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结构亟待加速推进。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如果个人月收入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养老保险产品,那么当月需要纳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就可以了。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大的好处是减轻税收负担。
省金融办副主任马文峰介绍,除了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保险外,还将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承办和基本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通过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团体健康保险业务,弥补基本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的不足;通过发展针对在校学生、高龄老人、渔民等特殊人群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增强特殊人群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名词解释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