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微调养老保险政策政府的补贴部分也能依法继承
可能大家还不知道,从今年开始,养老保险政策又有调整。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其实从今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政府的补贴部分和自己交的部分一样,也能依法继承了。
此外,还有一些微调: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与原政策相比,这次实施的新政,在丧葬补助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制度方面都有明确和突破。
根据《意见》内容,居民参保的条件是:具有宁波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意见》有哪些调整呢?我们回顾一下之前的政策:
2010年1月1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开始施行,主要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共分8档,分别是: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参保人员按标准缴费后,政府会给予60元、200元、300元三种不等的缴费补贴。
由于政府补贴部分对参保年限并没有要求,以往有些参保人员会选择在临近领取养老金年限时,一次性缴费。
不过,从明年开始,再这样做就不明智了。
此次调整后的《意见》规定,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部分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这次调整,可能会影响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所以昨天宁波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特意提醒大家:
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年底前办理补缴,就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另外,《意见》还明确规定,12月31日后参保的人员,要领取养老金需达到两个条件:一,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二,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此外,还有一个变化:宁波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原来享受范围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现在,《意见》中,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同时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原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需要扣除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调整后则可以全额(包括利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