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七、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参保人员因妊娠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转院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生育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十、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于每月1-15日由参保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