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消除户籍差异
从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专题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明年1月1日起按省的标准统一调整为2408元。届时,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职工也将按此标准缴费。
会上,市人社局局长李小红介绍说,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很多企业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3月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本地职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缴费、非本市户籍职工仍按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并开始形成了双费基现象。目前,本市户籍职工是按2075元的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养老保险,而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则是按1130元执行。
据悉,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市最低工资标准改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加权平均值计征,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2408元。这一调整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既能消除本地和非本市户籍职工之间的缴费差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能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日后可以享受较高养老待遇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