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理
1.户口簿户主联、新生儿联原件复印件;
2.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新生儿本人二寸彩照一张;
5.新生儿父母携带以上材料,直接去所在区医保中心办理。
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参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的,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医保是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纳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和居民个人费用。如果是在居民医保集中办理时间(每年11-12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缴纳,只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即可。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报销60%;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报销70%;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报销80%。
注:转外住院的,按市内住院的报销标准的80%予以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帐户;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区内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的,按30%的比例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按30%的比例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丙类目录的,不予报销。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华律网提示:淮安医保报销分为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报销,需要注意的是城镇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中的特定门诊报销情况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