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生儿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1.领取《社会保障卡》前就医的;
2.按《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十五条规定急症、不满3周岁少儿和在外地(境内)就医的;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
4.住院分娩的;
5.未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的。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期限为次年6月底前,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注意事项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诊医疗机构。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提供医疗服务时,应由其出具转诊转院手续。急症患者可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三日内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