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生儿参保登记、缴费和报销
(一)新出生婴儿是指在衡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落户的当年新出生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管理办法》中“新出生的婴儿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是指:1、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其工作或居住地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不特指衡水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2、新生儿父母参加衡水市辖区外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3、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生儿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自动获取城乡居民参保资格,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需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全额参保费用(包括个人参保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才能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9至12月份出生的婴儿,错过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应于出生下年度2月底前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参保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生儿的父母双方均未参加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全额参保费用(包括个人参保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缴纳全额参保费用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在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执行出院即时结报,应回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