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0年
全市的医保政策又有新调整啦!
转市外就医有变化!
需由本人自负10%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转市外就医政策有变化,我市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一由本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政策报销,该自负部分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按市外就医支付比例报销。
扩大就医范围
此外,我市还扩大了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的就医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长住外地备案后,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享受参保地待遇。备案申请三个月内不能更改和取消,备案期间在舟山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新变化
同一医保年度内,在医共体内双向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员,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不再另行计算;从低级别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减半确定。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生育保险、基本医保将合并
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暂不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生育待遇保持不变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两个保险合并了,但生育待遇保持不变。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在生育当月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足额支付。
待遇享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原定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一系列政策你也需了解哦
2019年是我市医疗保障局的开局之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2019年7月
慢性病相关政策,规定高血压、糖尿病等12个省定病种为本市医保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患有这些疾病可以申请享受慢性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
■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病种经认定后,在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
■ 无并发症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在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省定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内费用,2019年12月1日起,基金支付比例从25%提高到50%。
■ 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经认定后,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65%,其中70岁以上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0%;
■ 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上的,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
2019年
我市降低了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等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贫困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到1.2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60%;1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5%。贫困对象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9年12月25日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城市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等25个试点药品品种全面降价,平均降幅达59%。
25个品种中,16个为最低价中选品种,3个原研药。25个品种多为慢性病用药,包括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血管疾病用药10种;精神类疾病用药4种;抗肿瘤3种等。按2018用量测算,我市百姓直接减少用药支出约4400万元。
2020年1月1日
全市统一执行2019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
■ 有97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老百姓看病就医负担可明显减轻。
■ 同时因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价格下降,我市丙肝门诊医保按病种支付标准从4万元调整为 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