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再提高5%,最高达9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可以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记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已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65元/人左右,支付比例再提高5%,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该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我省2013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本次调整是为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进行的,为的是让广大参保人员进一步及时享受发展红利。
根据《通知》,我省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增加15元,即至65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测算结果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对于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通知》明确,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段补偿比例再分别提高5%,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筹。除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其余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