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19〕78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提至60%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报销比例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
?8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
?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
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仍按今年初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执行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
?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
?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提高5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提高5个百分点
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进一步保证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部分中20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