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减半,第四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7、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人均筹资为每月1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8元,统筹基金划拨2元。
8、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与基本医保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能否报销?
答: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可使用个人账户,如患有常见慢性病,可办理门诊慢性病证(卡),门诊慢性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除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四类大病报销比例为90%,其他规定病种报销比例为80%。
10、异地安置人员在济南医院和其他省内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异地安置人员在济南医院和其他省内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执行省里统一标准,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首次住院400元、500元,第二次以后150元,2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8%,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3%,统筹基金支付87%。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8%,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2%。
11、到外地出差急诊住院能否报销?
答:外地出差、探亲(亲属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假的亲属范围界定)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其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内相同,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12、在本地就诊后,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如何报销?
答: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符合我市医保转诊转院规定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赴外地住院治疗。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以后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5%,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3%,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7%。
13、已经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能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答:不能,自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我市更新参保人员数据库,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城同人同库”,实现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唯一性。目前在我市参保只能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保或者职工医保,不能重复参保。
14、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
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②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③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答:符合以上规定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5、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如何补缴?
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办理补缴,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4%乘以不足缴费月数。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