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省新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政策解读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执行。
该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谈判药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对各省调整药品的规定制定的,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相比,按药品通用名称新增292种乙类药品、15种民族药品、4种限生育保险药品和1种限工伤保险药品,共计2844种。其中西药1412种、中成药1396种(含民族药)以及谈判药品36种。
据介绍,《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重点将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纳入了医疗保险支付,明显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和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新版药品目录的落地执行,将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2017年11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现就新版药品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人员用药时发现,有的药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的不属于。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
首先,划定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其次,建立医保用药管理制度,是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述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重要保障措施。建立这个制度,一方面是要满足参保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另一方面是要兼顾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主要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各省在国家部委制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2000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颁布之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2009年和2017年对前一版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相应地,我省也按照国家的要求相继调整发布2001年、2005年和2010年三版《贵州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录品种逐步扩大、用药水平逐步提升,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