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外治疗为120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最高限额:每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每人25000元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30元,比例:居民报销5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0元,退休人员为45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出的就医人员一律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70%;1万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