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相关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要办理什么程序?
答:
(1)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2)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3)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2
医疗账户个人账户每月可以进账多少呢?
答:目前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会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每月可以进帐3632*5%=181.6元;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3
我的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可以使用?
答:社保在购买缴费成功后次月1号开始享受。
4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康中心就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住院起付线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6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2)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3)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4)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5)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6)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7
拿着金融社保卡是不是可以去药店随意买药?
答:
(1)参保人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2)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72651*5%=3632),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8
医疗保险停交,原来的金额会清零吗?
答:医疗保险停交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不能报销。但医疗个人帐户如有余额在门诊时可以继续使用。
9
大病门诊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在哪些情况是大病门诊?
答: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10
参保人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什么情形可转市外机构就医?
答:
(1)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要注意的是: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