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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年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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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2月2日召开的全市农民工返乡创业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会议上获悉,焦作市在全市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据悉,2017年,焦作市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也将于近期开展。

统一覆盖范围

参保对象: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大中专学生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城镇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享受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年将不予办理。未获得焦作市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员,可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长期居住证明到所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农村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农村居民,均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将于近期展开。

统一医保待遇

享受待遇: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不同,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不同的医疗费用段报销比例也不同,报销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2017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不低于50%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目前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时期,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享受统一的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焦作市将出台统一的门诊慢性病医疗政策。门诊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须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悉,目前,焦作市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组织专人加紧制定出台符合焦作市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届时会及时向居民公布。

统一筹资政策

享受待遇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与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2017年享受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焦作市相关部门将做好信息整合工作,确保广大居民参保缴费、就医购药、待遇报销等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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