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二、异地看病、买药、住院,怎么结算?
根据印发的《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异地门诊(购药):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门诊就医、购药,使用社保卡在任何一家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直接挂号门诊就医,在就医地定点药店购药,其发生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个人账户用完后,其就医结算按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异地住院: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须到本人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人在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为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急诊异地住院:
参保人员因患急诊抢救病种,按急诊办理异地住院的,所住医疗机构为省内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且参保地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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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4、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
5、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一年度最高支付上限20000元);
6、强制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
7、丙型肝炎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含普通和长效干扰素两类)。
(二)就医审批程序: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由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同意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居民医保本、《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等。
(三)费用结算:通过审批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
门诊慢性病
(一)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二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11、帕金森综合征;
12、多耐药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
16、血友病;
17、强制性脊柱炎;
18、风湿性关节炎。
(二)申报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居民医保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红底照片两张。
(三)费用结算:经审批合格后,提供申报年份的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等票据报至社区进行审核。(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