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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泸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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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享受?保障范围是什么?

按照《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不再缴费。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首次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后再次发生住院(或多次)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即大病保险起赔额(免赔额)为0.7万元。参保人员从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大病保险政策与我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承保。

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四段累进计算赔付。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赔付不设封顶线。

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赔付比例:0.7万元(含0.7万元)~2万元以下赔付50%;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赔付60%;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

如何申请?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已经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各区县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各营业柜面、各乡镇服务网点办理;起逐步实现在全市范围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即在病人就医医院与基本医疗保险金同步结算,无须再到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办理;对于异地就医或非实时结算医院的住院人员,仍需到各区县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各营业柜面、各乡镇服务网点办理;参保人员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供资料包括参保人员身份证、银行账户,若非病员本人账户,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大病医疗保险是指什么?】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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