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中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20年内蒙古乡村医生有哪些新政策规定呢,内蒙古乡村医生退休金有哪些新规定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各项待遇。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全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全区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执业资格达到要求、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方案》强调,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同时,方案提出,要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
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实施方案》要求,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并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从严打击非法行医,杜绝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