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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业补贴政策,厦门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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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

(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天,我们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

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

2、扶持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上述比例每同时增加5%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孵化对象

①创业孵化对象属本市户籍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最高限额8万元的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100万元的贴息贷款;

②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给予2年房租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三)创业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或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城镇复退军人。

2、奖励标准

(1)自主创业奖励。每经营一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2年。

 (四)推荐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在项目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