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三)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其中,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亲属住所证明(需提供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或声明);
5、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及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申报居住登记时已提交第(四)项材料的,居住满6个月后在申报地申领居住证时免提交。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各派出所服务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办证条件手续齐全的,2日内报县公安局;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
(二)县公安局1日内完成对服务窗口上传的制证信息审核、签发工作。
(三)市公安局2日内完成抽检、上报工作。
(四)区公安厅制证中心5日内完成制证,3日内将制好的居住证发回市、县公安局。
(五)市、县公安局收到证件后2日内分发至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