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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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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引导、鼓励、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好,产业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州(市)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领导管理和开发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条申报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

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好,交通、能源、通讯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

(三)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省级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五)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创新的专项经费;园区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

园区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园区内较高比例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园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

(六)提出认定申请前,园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20亿元以上;

园区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 园区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4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10%以上。

(七)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规划环境审查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与园区其他设施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七条申报省级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的申报函;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

(三)园区发展规划;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省级高新区,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

(二)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

第九条未达到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成为省级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重点培育对象,待条件成熟时,可申报省级高新区认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享有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由省科技厅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的省级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二)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将优先支持。

(三)省科技厅对省级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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