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注: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2.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居住证、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