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辽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一、辽源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并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辽源或户口迁出辽源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符合前两款提取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用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已办理住房贷款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不满2年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其全部存储余额不足以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
(四)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尚未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办理提取申请,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应提取一次,不得两次以上重复提取。
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住房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
二、辽源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经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填写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持《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职工所在地的市管理核心或县业务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提取申请的市管理核心或县业务管理部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提供的提取证明资料,提取证明资料不全不准确的,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补齐和更正的证明资料;提取证明资料齐全的,市管理核心或县业务管理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