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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管改革最新消息,甘肃城管改革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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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随着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省有些市州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完善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城管执法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我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城市执法的主体责任,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确定省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匡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下沉城市管理执法重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到2017年年底,实现省、市(州)、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省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完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的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1、明确省级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各市、州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和考核评价。积极推进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设立省级城市管理机构,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市(州)、县(市、区)整合归并市县两级城市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设置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市、县(区)两级城市管理城市执法部门应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1)市州可设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委员会为市州级城市管理部门,委员会组成部门由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水务、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等管理部门,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纳入政府机构序列,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2)县(市、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设立城市管理公安特勤大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实施城市管理城市执法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划分,按照大部门制综合执法、执法重心下沉的原则,以区级为主行使执法权,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向街道社区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社区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在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和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匡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1、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部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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