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五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章第十条: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规定,按照盘锦市城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36元,此家庭月人均收入1092元,已超出低保标准,故此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
因退休工资要根据每年盘锦市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而今年7月20日以后才确定了盘锦市社会平均工资,柳某于9月份才领取退休工资,故未对其停发低保,将从2013年10月起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若该家庭因某种突发性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也可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应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