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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公务员兼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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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的具体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肯定了公务员的有些兼职是客观需要的,如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总理担任全国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负责人);有些兼职是自身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如财政局的副局长兼任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人事厅(局)长等]。在逐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个别公务员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情况还会存在。但是,对于公务员在机关外的兼职,《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是十分慎重的,即一般不允许兼职,对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应该经有关机关批准,以加强对公务员兼职的监督,而且要求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从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这里需要指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部兼职未做限制。主要考虑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目前机关中高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从实践效果来看,这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干部待遇问题,激励干部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各方面都应给予认可。二是制定《公务员法》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思路,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设计,将出现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公务员兼职的条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职位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断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该职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职责和任务是否明确。二是该职位的工作与其他职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复。三是该职位的工作量是否适当。如果一个职位的工作量超过一个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负荷,说明该职位的工作任务太重。反之,说明该职位工作不饱满。所以,合理的职位安排,将使在某一职位上的公务员,要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任务,应是满负荷的。

因此,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一人一职。一人一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一人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当然,原则上要求一人一职,并不完全排除公务员兼职的情况。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允许公务员兼职。

在机关外兼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本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兼职;二是在本机关外的非国家机关兼职。在非国家机关中兼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一些学校、科研单位兼职;二是在一些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对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是明确予以禁止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稚门和任免机关。实践中,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任免机关批准。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对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

公职人员兼职如何适度放开?

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在法律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根据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严禁兼职,违者最轻的处分是警告,最重甚至是开除。

在现实中,以前这样的案例比较少。究其原因,一是发现案件线索比较难。尤其是短期的个人兼职,比如高校教师在假期去给某个培训班讲课,如果当事人不使劲吵吵,外人很难知道。二是处理起来有顾虑。能兼职的都是在单位挑大梁、有真才实学的,在这点上人家雇佣单位精明着呢,谁愿意花钱请个二傻子?如果处理了这么多干将,以后单位的活谁干?

基于新的形势,在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利益得失之后,《意见》在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兼职问题上开了个口子,疏通知识和财富之间的通道,旨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先后经历“知识越多越反动”和“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两个阶段后,如今的“知识越多越有钱”怎么看也不像是个坏事。树立这样的前进标杆,确定这样的价值导向,人人思进百舸争流,最终必然是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加速前进。

这个文件一出,很多公务员也怦然心动:都是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能兼职,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

这个想法有一定的市场。一来很多公务员,尤其是处于金字塔底端的基层公务员,目前收入还比较低。不要说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区的中等城市,科级以下干部一个月工资也就两三千元,大概4个月工资能够在当地买一平米的房子。公务员也是人,也需要吃穿住行养家糊口,没钱是个硬道理。二来下班了,你们打麻将、睡觉、逛街,我不贪污不受贿不耽误工作,就做点小生意,比如去菜市场卖葱,这有啥社会危害性?怎么就违法了?

所以,每当网上爆出某公务员因业余时间兼职,如开滴滴快车、当钟点工等等被处分,网友们都是一边倒的持反对意见。大家觉得在目前形势下,最应该关注的是腐败这根儿红线,兼职从侧面证明了这个人没有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即使一定要限制兼职,也应分具体情况,有特殊困难、不利用职权、不影响工作等情况下的兼职并没有明显损害职业的廉洁性。

这些观点很朴素,也有一些道理。但在立法没有修订的前提下,公务员们还是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于立法者而言,也应该及时看到这些意见,从法理上进行评估,确定下步改革和修订的方向,让法律规定既合情又合理,被处理者口服心也服,做到严格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有效平衡。

在大幅度修订法律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妨结合当前形势和党的最新政策,参考司法部门对刑法、民法通则的做法,对原来规定中原则性抽象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准确界定“兼职”“营利”等关键词的含义,强调主观恶意、社会危害、一贯表现、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利用职权等因素对处理结果的参考权重,防止个别具体执行部门乱用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处理上方向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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