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州独生子女费最新规定
广州独生子女奖全部按月发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卫计委近日举办专题培训班。广州市各区、街镇计生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市直各单位以及中央、省驻穗单位计生干部1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奖励办法》实施在即,因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泛,备受关注。记者梳理市民关心的10个代表性问题,采访广州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有关负责人。
10大热点问题
1.关于网上预申报
问:《奖励办法》提到可以在到龄前两个月提早申请,为何网站仍未能申办?
答:为方便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自2009年按月奖励政策实施起,广州市卫计委(包括原市人口计生局)就在所属官网开通了网上预申报服务,奖励对象只需进入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的“网上办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栏目即可自主预申报。为配合2017年1月1日起《奖励办法》的实施,目前正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以适应早期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以及到龄后迁入广州市的奖励对象的申办工作,预计在12月下旬相关调整将到位。在系统升级调整期间,部分过去曾申报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会受影响。由于今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主要根据奖励对象的类别确定和开始发放的时间,与申请先后没有直接关联。为避免“扎堆”,建议适当延后申请,错峰办理,以免增加个人申办等候时间。
2.关于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
问:如果本身是广州市民,但又是省属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该由哪里发放?找何种渠道申请?
答:根据《奖励办法》,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对象均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在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3.关于外地退休户籍人员
问:2008年前,在外地退休的广州市户籍人员能否申办领取奖励金?
答: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7年1月开始纳入按月奖励;个别户籍一直在本市,因工作原因,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市外单位退休已达到规定年龄的奖励对象可以参照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情形办理;在外地工作退休(含到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迁入人员的政策办理。
4.关于早期退休市财政供养人员
问:2008年前,在广州市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是否回原单位申办领取奖励金?
答:早期退休的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向原工作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随其退休金发放。
5.关于以前按工资加的奖励
问:2008年前按工资加5%的奖励金,申办每月150元后,工资加5%是否仍继续?
答:根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早期退休加发5%的奖励对象从2017年纳入按月奖励范围后,其退休时退休费构成不调整。
6.关于一次性奖励
问:2008年之前退休的,当时没有申请一次性计生奖励,现在能否重新申请一次性奖励?
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单位退休符合当时一次性奖励条件的,由单位负责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广州市此前也分别出台了解决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和补充意见,对符合财政兜底解决并在12月31日前申请的个案,仍按照《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2017年1月1日起《奖励办法》正式实施,所有人群均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公共财政不再受理要求财政兜底解决的申请。
7.关于第一段婚姻生子
问:第一段婚姻里面生了一个孩子,此后没有再婚,可以领奖金吗?
答:根据《奖励办法》,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是可以参照享受奖励的。
8.关于二婚的情形
问:女士是初婚,与丈夫生育一个小孩,但男士是二婚,男士初婚的时候生了一个小孩,那这位女士是不是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答:根据《奖励办法》,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参照独生子女父母申领奖励金:
(一)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二)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9.关于政策延续
问:此前已经是按照每月150元的奖励金奖励,这次新政出台,是不是继续延续原来的政策呢?
答:《奖励办法》是对现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延续和完善,所以已经在领按月奖励的对象仍按政策享受,没有影响。
10.关于补发问题
问:按月发奖的政策不是从2009年就开始了吗?为什么仍然有部分市民反映拿过一次性的奖励呢?如果他们是早些年就满足按月领取奖励的要求,多年没有申请,没有领到这部分奖励的,这部分奖金可以补发吗?
答: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州市的相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依当时政策给予退休时退休费加发5%或者一次性奖励,单位没有支付能力符合财政兜底解决条件的,由单位申请财政垫资落实。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照退休时的政策由退休单位发给一次性奖励。
2009年开始,对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本市户籍奖励对象依申请从到龄次月由政府给予按月奖励,对2009年1月1日前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社会申办养老金人员和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依申请从2009年开始计发奖励金。
30多年来,广州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随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在以下三个阶段出现过三种不同的奖励方式:
第一阶段
实行时间:1980年2月至2002年8月31日;奖励方式: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
第二阶段
实行时间: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奖励方式:退休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阶段
实行时间:2009年1月1日开始;奖励方式:对到龄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月发给奖励金。
2017年1月1日起,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含单位申请财政垫资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由财政垫资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告一段落,不再受理新增的申请个案。
2017年广州市独生子女新政策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从今日起至6月10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对现行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多方面的调整,包括降低享受待遇的条件、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缩小生育医疗费范围、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高档医疗项目、违规就医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等等。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参保的不受缴费满1年限制
广州市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条件。
《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同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在申报领取待遇时,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取消三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计生奖励待遇
广州市生育保险现行待遇项目有: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生育或计生手术假期工资),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等五项待遇。
《办法》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奖励性待遇和保障作用不明显的待遇项目,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表示,取消上述待遇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即生育待遇只包括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两个待遇项目,“全国只有广州包含五个项目”;二是厘清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奖励的责任。按照11月印发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计生奖励待遇。
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也是因为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
“另外,原设置‘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参保女职工到基层医疗机构生育,但长期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参保人仍选择到三级医院分娩,此待遇项目已丧失实际意义,因此也取消了”,张学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