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1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财政1:1比例分担。本次提标前原基础养老金仍按中央财政负担70元、省财政负担1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如2017年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各地要按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系统调整、资金拨付等准备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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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讯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决定自2017年1月起,继续提高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标准提高将直接惠及至少985万城乡居民。
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1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财政1∶1比例分担。本次提标前原基础养老金仍按中央财政负担70元、省财政负担1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
通知提出,如2017年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要按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系统调整、资金拨付等准备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此次上调是河北省第四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7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元;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
截至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