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16〕8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中心城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房产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等相关政策,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扩大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百色市中心城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为给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房源相对集中、价格相对优惠的住房,按照桂建电〔2016〕7号精神,建立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购房,享受优惠。平台房源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经批准纳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可申请进入平台。进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应至少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以同一栋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为准)的5%;二是通过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方式采购的商品房。项目纳入平台后,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从2016年2月5日算起。
二、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助。
(一)补助对象。无百色市城区城市户籍且在百色市城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有百色市城市户籍以及广西区内其他市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方式。自2月5日至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在市城区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右江区财政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购房家庭凭契税完税证明和网签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助,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给购房家庭。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在2月5日后至本文件印发前购房的,也可享受补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三)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后,其子女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富余的学校入学。
三、加大购房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调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至2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民工等新市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房。
(二)加大公积金使用力度。缴存职工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至1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60万元人民币。公积金缴存地在广西区内的,在百色市购房可按百色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百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进驻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右江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二)通过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住房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计征契税。
(三)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做好去库存工作,负责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补助资金和收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各项公积金优惠政策;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负责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